农民创业补贴政策怎么申请(农民创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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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创业补助资金怎么申请
- 2、农村创业补贴如何申请
- 3、如何申请创业补助金
- 4、广西农民工创业补贴怎么申请
创业补助资金怎么申请
法律分析:1、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向本人档案托管机构直接申请。2、各区县档案托管机构将符合条件的资料汇总后,报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核,审核通过后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由档案托管机构发放至本人;3、各开发区档案托管机构及市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符合条件的资料汇总后,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经该市人社局复核后报市级财政申请资金,由档案托管机构发放至本人。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试点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具体试点办法由省级财政、人社部门另行制定。
法律依据:《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四条 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待遇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
农村创业补贴如何申请
【法律分析】
1、申请登记。借款人到创业(或居家就业)所在地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索取《借款人创业扶贫担保贷款资格认定申请表》,如实填写后交该所。人社所对照《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就业与社会保障情况精准识别卡》进行初筛登记和确认盖章,报县人社局失业保险处进行资格认定。
2、资格认定。县失业保险处与县扶贫部门会商,对借款人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身份进行认定,并由县扶贫部门盖章确认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县失业保险处将《借款人创业扶贫担保贷款资格认定申请表》转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贷款担保中心(以下简称县担保中心)。
3、调查和评审。县担保中心收到《借款人创业扶贫担保贷款资格认定申请表》后,及时通知借款人补充相关资料料齐全的,县担保中心与经办银行进行联合调查和评审,对借款人的身份认定、信誉情况、贷款用途等进行科学评估,拟定担保和贷款意见。
4、担保和放贷。对拟发放的贷款,由县担保中心履行担保手续,经办银行按规定手续放款。
二、申请材料
1、《借款人创业扶贫担保贷款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2、户口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业或居家就业项目证明(创业项目证明是指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其它证明家就业项目证明是指借款人居住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
综合以上介绍,农村创业补贴能极大鼓励农村创业者,农村创业补贴需要进行申请登记、资格认定、调查和评审等几个方面的程序,在申请补贴时要按程序进行。
【法律依据】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试点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具体试点办法由省级财政、人社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如何申请创业补助金
创业补贴申请如下:
1、符合条件人员带齐相关材料到企业注册地县(区)人社部门申请;
2、人社部门受理审核,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
3、公示无异议向财政申报核拨;
4、财政审核无误后将资金拨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广西农民工创业补贴怎么申请
法律分析:农民工创业带动就业奖补由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申请。 申请时需提交 《广西农民工创业补贴及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 。 申请人向市场主体所在地的乡镇 (街道)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提交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乡镇 (街道)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送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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